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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喀什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基准价最高价格水平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喀市计价[2004]1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15

施行日期:2004-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区各物业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喀什价农[2004]318号《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喀什区物业公司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经营成本进行调查核算,确定了喀什市区物业公司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基准价最高价格水平,并报送喀什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审核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喀什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基准价最高水平为0.38元/?(按产权面积计算)不得上下浮动,此标准用期一年,试行期届满,将根据服务质量和服务等级标准另行核定。

二、喀什市区各物业公司必须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倡导成立业主委员会,争创服务质量等级达标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价格及相关部门将对市区物业公司进行服务质量等级标准评定。

三、市区各物业公司必将各企业资质等级,营业执照,成本核算等相关资料报送市发展计划局(物价)备案后,方可执行上述综合服务费规定标准,否则将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物业公司所代办各服务项目要不得与委托方签定合法有效合同,特别是水、电、气、暖等其他收费行业部门要与物业管理部门签定委托服务合同,坚决杜绝凭借垄断地位以掐电、水、气、暖等形成相威胁,要依法文明服务,提供有偿服务。

五、各物业公司必须明码标价,将服务项目及标准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和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以外,自行设定的服务项目本着双方自愿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情况下进行公示后,方可收费,对其停车费,实施备案制。

请市区各物业公司,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执行时间2004年9月1日。

喀什市发展计划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喀什市发展计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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