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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04)1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1

施行日期:2004-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服务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行政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进入中心集中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中心的范围。

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所有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一律进入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集中办理。特殊情况不宜进中心的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需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项目的清理填报。市各有关单位将清理保留行使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类的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将其审批事项的项目名称、法律依据(需提供项目设立的法律依据的具体章节、条文)、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窗口工作人员人数等内容,按要求进行填报(见附表),并分别注明拟进中心办理的项目和不宜进中心办理的项目。其中,对不宜进中心办理的项目,应提交专门报告,说明理由。

《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和专门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10月8日前报中心管委会。

三、项目的审核确定。

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物价局和中心管委会将联合对各部门报送的表格、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按期完成。要通过项目的清理审核,认真研究项目办理的规律及项目进中心后的运行程序,制定科学规范的审批流程,以充分发挥窗口的功能作用。要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为民服务的意识。

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表样(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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