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广元长途汽车站收取票差款等问题的请示》(广价举(2006)124号)悉。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车站不能加收承运人票差。
二、车站应严格按批准收费项目、标准分别计费。
2006年8月18日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6〕1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8
施行日期:2006-08-18
时效性:已失效
广元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广元长途汽车站收取票差款等问题的请示》(广价举(2006)124号)悉。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车站不能加收承运人票差。
二、车站应严格按批准收费项目、标准分别计费。
2006年8月18日
四川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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