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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广元长途汽车站收取票差款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6〕1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8

施行日期:2006-08-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广元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广元长途汽车站收取票差款等问题的请示》(广价举(2006)124号)悉。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车站不能加收承运人票差。

二、车站应严格按批准收费项目、标准分别计费。

2006年8月18日

四川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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