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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1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0-02-28

施行日期:2000-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非钢材生产企业超储积压、以物抵债的钢材,关停并转企业和停缓建项目积压钢材,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行上市销售。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钢材交易成交后,必须开据税务部门制发的发票。

3、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其以下条款序号依次变更)。

4、将第二十五条(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00年2月28日

鞍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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