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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等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2000]1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08

施行日期:2000-03-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决定清理整顿我市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各有关部门立即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中介机构的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办法、与本部门的关系等,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价局。

对于与本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属于规定实行业务代理和经过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由规定实行代理和资格认定的部门清理上报。中介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和经批准成立的企业。

各部门、各系统和其它组织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于4月3日前报市物价局。

二、市物价局与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纠风办对各部门、系统上报的情况进行分类清理,纠正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对于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市、区县物价局将于10底前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应报未报和乱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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