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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工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28

施行日期:2000-03-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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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网吧”的安全管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公通字〔1998〕90号、粤公通字〔1999〕65号文件规定,现就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网吧”系指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可向公众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信息服务场所。

二、经营“网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以发展“网吧”。经营单位要与“网吧”签署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申请经营“网吧”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企业法人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向公安机关申领《营业性信息服务场所(网吧)申请登记表》,办理申请登记。公安机关对申请经营单位进行审核和安全检查并签署意见。

(三)按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申请单位持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的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审核的《营业性信息服务场所(网吧)申请登记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网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不得经营。本通告发布前已开办“网吧”的,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六、“网吧”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把“网吧”出租或者私自转让。管理者须对在本“网吧”上网者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发现煽动、挑拨、侮辱、恶意攻击及淫秽等有害信息和泄密现象应及时制止和终止其上网,并消除影响,同时将情况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网吧”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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