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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漳委发[200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09

施行日期:2003-04-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上新水平,根据闽委发[2003]6号文件《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意义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广大干部群众的伟大创举,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也是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实践证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推进农业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同时,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为动力,坚持市场化运作,按照贸工农、产加销、农科教一体化经营方式,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业产业升级换代,增强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综合竞争力,提高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是:建成较大规模的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50%左右,外向度达到35%;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群体,认定160家左右的区域性骨干龙头企业,20家企业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支撑体系和配套服务体系;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不断增强。

二、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根据市场的需要,发挥区域优势,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要按照《漳州市农业发展绿色行动计划》要求,优化产业区域布局,促进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向主产区集中。要根据我市的产业优势,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突出发展畜禽、笋竹、水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花卉等重点特色产业,提高主导产业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比重。要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扩大优质经济作物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种植面积。要规划、完善现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其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同时,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加强与农户和农村中介组织的合作,建立稳固的、有规模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允许农户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农用地经营权,促进农业资源向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集中。

三、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要把壮大龙头企业作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突破口,扶持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开展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龙头企业群体。加大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以及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争取更多的龙头企业达到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的标准。

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着力培育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大型骨干龙头企业。要引导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为纽带,着力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与联营,组织企业集团。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和经营,增强其内在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革,争取上市融资。要打破所有制界线,鼓励国有、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不断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其转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力扶持发展民营龙头企业,不断提高民营经济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比重。积极开展外引内联,引导外商和工商企业投资兴办龙头企业。鼓励发展科技型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型龙头企业。

要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品,依托农产品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区域,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特别要注重引进先进工艺和技术设备,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农业综合效益。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乡镇工业园区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创办农产品加工园区,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结合起来。要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促进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搞好农产品市场建设。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重点扶持一批能带动生产发展的区域性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增强市场的集散带动能力。

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的发展,鼓励实行跨地区联合。农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以及分级、整理、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加工的农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免征增值税;乡、村农业服务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鼓励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扶持流通大户和经纪人队伍。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注重内部管理的省、市级重点农村专业协会(流通合作社)或跨县(市、区)区域的农村专业协会(流通合作社)。要支持并逐步赋予行业协会综合协调的职能,做好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四、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科技带头作用,鼓励龙头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多层次的联合与协作,引进国内外领先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建立企业科研机构,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管理,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市、县下派的科技特派员、厂长(经理)助理要在农业产业经营科技创新中积极发挥作用。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科企联营高新技术项目、科技人员领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政府和银行要优先予以支持。要把实施“良种工程”、“跨越计划”、“星火计划”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农村技术市场和农业科技推 广网络建设,科技三项费用及丰收计划项目要优先安排给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

要加快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的标准化建设,抓紧制定主要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卫生安全标准和农产品包装、标志、储运、营销标准,做好采标工作,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支持龙头企业添置先进的检测设备,加强原料进厂和产品入市、出口环节的检测检验工作,有效应对“绿色壁垒”,逐渐完善能覆盖全市农业主导产业的标准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要加大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的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特色农产品的商品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支持龙头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指导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支持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包括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ISO系列、HACCP等国际质量管理认证;鼓励原产地域产品申报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做好具有民族文化精品的名特优农产品的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对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和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称号的要给予一定的奖励。要加强品牌农产品的宣传,市、县新闻媒体对农产品的广告收费要给予优惠。

加强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结合建设“数字漳州”,整合农业和农村信息平台,及时准确提供市场信息、农业科技信息和管理信息,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应建立自己的信息网站。要加强流通网络建设,发展直供直销、代理配送、连锁超市、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鼓励大中型龙头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展销、批发和配送中心,发展连锁经营,逐步建立以配送物流、口岸物流和电子商务物流为主要形式,辐射国内外的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和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

加强农村教育和科技培训,继续发挥农广校、农函大、成人学校、文化技校等教育网络资源的作用,组织农业产业化干部、龙头企业厂长(经理)、农村专业大户参加产业化知识、现代企业管理和推广适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实施农民技术员和“绿色证书工程”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信用意识和质量意识。

五、扩大农业的外向度

要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加强对国际农产品市场和有关法律、政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跟踪和研究,落实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的优惠政策,规范对外资农业企业的管理和收费行为,加快涉外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农业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和完善招商项目库,搞好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储备,通过投洽会、博览会等各种招商形式,推介重点农业招商项目,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把资金引向能带动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上来。继续发挥我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的窗口、示范、辐射作用,大力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调整农业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加工档次、质量和包装水平,努力培植一批在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的农产品品牌。要拓展漳台农业合作的领域与方式,逐步推进漳台农业 产业对接,建设一批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农业产业合作区,联手开拓国际市场。

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主体作用,帮助更多龙头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龙头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农产品,按国家现有出口退(免)税政策执行,并加快自营出口退税速度,调动企业自营出口的积极性。农业龙头企业进口种子、种畜、种苗和加工生产设备等,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组织和引导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到农业资源丰富、有市场潜力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省外投资兴办企业。鼓励通过技术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有组织地输出我省农业良种、技术、设备和劳务,参与国内外农业市场与资源开发。

六、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

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是确保农业产业化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积极引导龙头企业推行“公司加基地、基地带农户、科技市场服务一体化”等有效经营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合同、订单农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在企业与农户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订单农业风险基金制度等多种形式,促进利益联结机制向紧密型方向发展。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龙头企业规范订单文本,做好合同的鉴定或公证服务,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要加强《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诚信守法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农民的契约观念,提高订单农业的履约率。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稳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七、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

要加强统筹协调,集中资金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财政支农的重点,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市级龙头企业(省、厅级分开扶持),各有关部门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新品种引进、新产品开发与推广、市场拓展、人员培训、信息网络建设、检测检验和标准化生产等项目列为扶持重点,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市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80%以上用于支持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市场建设和生产加工项目,水利工程建设、节水灌溉、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相配套;市计委要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企业争取纳入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市经贸委要把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列入国债资金和省、市级技改资金扶持范围,龙头企业技术改造享受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一样的相关优惠政策;市科技局的农业项目也要重点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各县(市、区)要参照省、市做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优先推荐上报项目,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执行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文件《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2]8号),落实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免收三年市场管理费。

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龙头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适当增加贷款投入。同时,按照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农业银行每年从信贷总规模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并合理运用扶贫贷款资金、小额信贷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生产基地,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农业和农户的信贷投入,积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提供金融服务,当年新增贷款的80%以上要投向农业及相应行业。对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及再贴现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农产品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出口企业可以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农办、财政、人行、农行及农村信用社等要适时组织开展银企交流,加强银企合作。鼓励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与外商合资合作,扩大规模,增强企业实力;帮助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

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用地、用电的扶持。鼓励龙头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用地,凡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只要选址合理,可以依法及时调整,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争取省定单列用地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凡使用集体土地的龙头企业,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由所在县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将该集体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并予以出让。现用地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可以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免交新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龙头企业新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业用地。龙头企业扩大生产需要的用电,电力部门要予以优先安排,对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大户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市、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转制单位原有经费保留三年不变,可以逐年或一次拨付,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农技推广单位转制为龙头企业,继续承担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职能的,原有经费拨付到期后,政府可视情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八、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农业产业化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农业、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内外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支持、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加强协作,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强大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加强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别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完善农村信息服务和农业基层服务网络,搞好信息指导、技术推广和产品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要深入农村实际,特别要深入到龙头企业和农户中,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研究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解决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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