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现就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1]92号)规定,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发生的利息收入必须计入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财政部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企(2004)26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6
施行日期:2004-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现就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1]92号)规定,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发生的利息收入必须计入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财政部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