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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铁运[1992]6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6-05

施行日期:1992-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额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两万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铁道部客运规章汇编4?1?2页“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一千五百元”改为“两万元”。

二、旅客意外伤害事故凡1992年6月1日以后(含6月1日)发生的,均接新标准赔偿。

三、对发生的旅客意外伤害事故,车站应本着对旅客负责的精神,尽快将受伤旅客送医院救治,不得推诿拖延,贻误救治时机。处理事故应本着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办理赔偿,使旅客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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