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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交通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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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10-27

施行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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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现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健康证明书》(式样附后)。在卫生检疫机关进行体检的有关人员,使用卫生部印制的《健康证明书》。远洋运输船舶上人员,在交通医疗部门体检的,使用卫生部监制、交通部印制的《健康证明书》。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国外或外派到外籍船舶上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员工,实施性病、艾滋病检查。对其他中国船员不做性病、艾滋病检查。

三、原《国境口岸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同时废止。

附件:健康证明书式样(略)

卫生部、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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