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4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江苏省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07〕1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28

施行日期:2007-06-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农村公路(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在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公路得到快速发展,有效改善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农业的生产环境和农民的生活环境,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基本建立符合淮安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二、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市级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县(区)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实施计划,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应委托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养护工作,不再另设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拟订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要创新养护管理工作机制,加快培育养护市场,通过招标、承包等方式,实现公路养护市场化运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水平,降低国家行政开支。

三、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一是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按不低于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县道每年每公里1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

二是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三是对于省、市返还的“五小”车辆养路费,剔除征收成本后,原则上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省市补助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下达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进行目标考核。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筹措落实相应养护资金,并确保及时到位。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对现有公路管理机构要科学定岗,在不增加事业编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占有适当比例,满足管理养护工作需要。交通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关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关具体办法。各级交通、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