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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热水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建委发(2005)2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1

施行日期:2005-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增加能源供应,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改委《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及我市加强建筑节能的要求,决定自2005年在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热水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所有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别墅)、多层住宅建筑,必须按《大连市太阳热水器建筑设计导则》DT05-2(以下简称《导则》)进行太阳热水器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小高层、高层住宅及其他公共建筑可依据开发单位和使用者的要求,确定是否进行太阳热水器的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二、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参照《导则》,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借鉴太阳热水器与建筑相结合的成熟经验进行设计。如采用《导则》以外的太阳热水器系统方案时,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太阳热水器与建筑相结合应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

四、太阳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须列入施工图纸设计内容,确保结构、安装维修和使用安全。

五、施工图审查单位对采用太阳热水器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热水器而未设计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

六、太阳热水器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七、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热水器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允许不合格的配件应用于建筑工程。

八、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太阳热水器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擅自取消太阳热水器安装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九、2005年10月1日起,太阳热水器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对通过行业专家委员会论证,适用于大连地区的太阳热水器,应到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进行备案。使用太阳热水器的单位和个人应选用经过备案的太阳热水器。

此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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