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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工发[2005]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2

施行日期:2005-08-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煤矿企业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的紧迫感。在煤矿企业实施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地方工会、安监局和煤矿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特别是煤矿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总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知》的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我省煤矿企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按期完成。各级地方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按照全总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

(一)全省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聘任范围。

1、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全省煤矿企业的职工中聘任。

2、全省所有煤矿企业的井下采煤和掘进班组中,每个作业班组至少配备1名安全群众监督员;每个矿井至少配备6名安全群众监督员。

(二)全省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申报任命办法。

1、各煤矿企业和矿工会要按照全总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企业群众监督员的特聘工作。地方国有和国有改制煤矿于10月20日前完成聘任工作;乡镇煤矿于11月20日前完成聘任工作。完成聘任工作的企业,要及时将本企业聘任的安全群众监督员名单上报到乡镇工会和县(市区)总工会。

2、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对本地煤矿企业和乡镇工会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复核;同意后,向群众监督员颁发《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同时将聘任情况报市、州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并抄报同级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务必于11月底以前结束。各市、州总工会要负责将本地区群众监督员的聘任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并抄报同级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省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各煤矿企业和矿工会要按照全总、国家煤矿安监局《实施办法》和省总工会、省安监局、煤矿安监局《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加强群众监督员的组建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群众监督员的工作制度,明确"责、权、利",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在煤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各企业行政要大力支持群众监督员的工作,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比照班(组)长待遇,给予群众监督员一定的经济补贴。矿工会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技能素质。各煤矿工会、乡镇工会、县总工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负责群众监督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考评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县以上地方工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省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要对群众监督员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总工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群众监督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省总工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省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总结。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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