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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阳泉市打击非法采矿“06春雷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阳办发〔2006〕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23

施行日期:2006-05-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有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连续组织开展了多次声势浩大的打击非法采矿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2005年“春雷行动”、“风暴行动”后,非法采矿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全市矿业秩序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个别县、乡、村和职能部门缺乏责任心,监管不力,对无证采矿和越层越界矿的打击不到位;个别党员干部参与经营或充当保护伞问题未进行严肃追究,致使全市矿业生产经营秩序出现混乱,给安全生产造成了极大威胁。盂县“4?22”、“5?17”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市在规范和监管矿业秩序、打击非法采矿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市政府于5月20日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打击非法采矿“06春雷行动”。为了确保这次打击非法采矿行动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精神为目标,以《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巩固矿业秩序好转的局面,促进全市矿业秩序健康发展。

二、打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无证非法采矿和越层越界矿(煤、非煤)。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采矿的组织领导,确保打击非法采矿取得实效,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打击非法采矿“06春雷行动”领导组(名单附后),并抽调纪检、公安、国土成立联合督查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县、乡、村行政一把手,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打击非法采矿顺利进行。

四、职责和任务

这次专项行动,在市打击非法采矿“06春雷行动”领导组统一领导下,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总体目标是:使全市范围内所有非法采矿得到彻底查处、取缔。

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区):负责本辖区打击非法采矿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乡(镇):负责非法采矿的排查摸底并提供矿主的详细地址;组织对非法采矿实施取缔;完善乡、村非法采矿监控网络建设,确保监管责任落实。

国土:负责非法采矿排查名单的汇总核查,负责越层越界矿排查、汇总,负责非法矿井实测、调查取证,对矿主实施经济处罚;监督乡(镇)政府对非法采矿实施取缔。

公安:负责抓捕非法矿主,配合国土部门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刑事侦查;负责收缴火工品并查处火工品来源及责任人;负责遣散非法采矿务工人员。

煤炭、安监:负责煤矿依法开采的监督管理,对应关未关和关闭不彻底的煤矿按“六条标准”进行关闭,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实施监管。

供电:负责撤除非法采矿一切供电设施,负责追查非法采矿供电来源及责任人。

经委、工商:负责取缔所有非法煤场。

煤运:负责煤炭全面经销,住矿、住厂、住场开票,切断非法矿产品的销售渠道。

纪检、监察:负责查处非法采矿的后台、保护伞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检察院、法院:负责追究非法矿主的法律责任,做到应诉尽诉,应判尽判,从重从快。

五、方法步骤

时间安排,从2006年5月23日开始至2006年6月23 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5月23日??5月25日)

市委、市政府在5月23日召开由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各重点乡(镇)领导参加的动员大会,各县(区)要分别召开动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

第二阶段:排查摸底(5月26日??6月10日)

主要任务是对非法采矿业主和坑点排查、对应关未关和关闭不彻底的煤矿排查、对火工品排查、对供电设施排查、对存煤场排查,要求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不留死角。

第三阶段:查处取缔(6月11日?? 6月30日)

根据排查出的非法采矿名单,国土部门要立案调查,公安部门要对矿主实施抓捕,对非法采矿务工人员进行遣散,并登记造册;在查处中,对构成犯罪的要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运用司法手段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采矿后台、保护伞和违规违纪人员;经委、工商取缔非法存煤场,煤炭、供电、煤运等部门要按责任分工,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各县(区)要适时召开公处大会,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

六、具体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把这次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县(区)要和乡(镇)签订责任状,乡(镇)要和村签订责任状,层层把关,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乡(镇)政府作为辖区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好排查摸底的基础工作,不得瞒报,漏报。国土、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得讲人情、走关系,杜绝以情代法行为,非法业主要全部抓捕归案,从重、从快、从严处罚。取缔测量要限期完成。

2、各级公安部门要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火工品是实施非法采矿的重要条件,能否对火工品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是这次专项行动成败的关键,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战斗作用,对火工品的排查要深入细致,一经发现非法使用火工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工作失职或查处不力的基层派出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由各县(区)统一组织专业爆破队伍,分片行动,对排查出的所有私开矿井全部按照“六条标准”实施炸毁、填埋、彻底取缔。对情节严重的越层越界矿,要实施关闭。

4、加强督查,强化责任追究。检验这次专项行动的最终标准是:非法矿主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查处,非法矿井是否按“六条标准”全部予以取缔,公职人员参与经营或充当保护伞以及失职渎职者是否得到了严肃追究。市督察组要按照这一标准,不间断地深入各县(区)进行明察暗访,直接查处、公开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对仍不重视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辖区内非法采矿严重的要严格按照晋纪发(2003)14号和晋政发(2004)44号等文件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5、根据2005年9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一经发现非法煤矿,有关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各县(区)打击非法采矿领导组办公室第一、第二阶段要分阶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第三阶段,实行每周报告制度,汇总上报抓捕、查处、关闭等工作进展情况。对不能按时报告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7、加强宣传,大造声势。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单位要开辟专栏,跟踪报道,对这次打击行动中的典型案件,突出进行重点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一种集中打击的强大声势。

8、按照省政府《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的规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对非法采矿以及直接或幕后参与的领导和公务人员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予1千至1万元人民币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给予1万至5万元奖励。

2006年5月23日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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