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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30

施行日期:2007-09-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上海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单位,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每年定期公布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市经委负责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监督工作。市经委主管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各区县、各控股集团公司分管本属地或本系统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1、建立管理体系,明确领导责任

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企业法人为节能管理第一责任人,配备能源管理专业人员,并将本单位节能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实行逐级考核和节能目标管理。

各区县应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用能单位,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各控股集团公司与本系统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2、编制节能规划,进行能源审计,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一次节能规划和进行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半年内,将“十一五”节能规划和能源审计报告报送所属各区县、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各控股集团公司在评价总结后报市经委审核;未能通过审核的,应在3个月内进行修改和补充,并重新提交。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并于每年2月底向所属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于3月15日前报市经委及市节能监察中心。

3、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要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能源计量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量[2007]27号),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工作的管理制度,制定能源计量的管理目标,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的管理体系,落实能源计量管理职责。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按能源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台帐,并于每月15日前向所属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报送上月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表及节能技改项目表。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经委。

4、开展对标活动,实施技术改造

重点用能单位在编制规划和能源审计基础上,认真开展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在对标过程中,要有措施、有方案逐步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使本单位逐步达到国内外同行业能效先进水平。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每年制订节能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计划,并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今年要围绕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编报有关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开展节能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做好培训工作。组织能源管理、能源计量、统计、重点耗能设备操作等岗位人员参加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岗位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6、加强节能宣传,表彰和奖励先进

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宣传,每年制订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节能氛围。

根据本单位的节能目标,逐级考核节能业绩,重点用能单位要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联系人:上海市经委节能环保处 陈清 23112707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华蕴芳 63122912

陶坚刚 63122155 13651897405

taojg@secse.cn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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