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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01

施行日期:1998-12-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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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合政[1988]85号)自颁布实施以来,为促进我市市政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9月市政府第70号令废止了《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鉴于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尚未制定,为保障市政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 为加快市政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政建设的道路、桥梁(含立交)、排水设施(含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城市防洪设施(含南淝河、大房郢水库)、环卫设施(含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公厕)、停车场等建设工程的征地补第三条 市政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已形成的城乡道路路幅以内的土地无偿使用。

第四条 市政工程征用乡村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征地转户的可提高到四倍。三年平均年产值现行标准是:郊区农田400元/亩,菜地700元/亩;市辖三县农田350元/亩,菜地600元/亩。

第五条 市政工程征用乡村土地,不安排招工,由用地单位付给安置补助费。其数额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计算;征地转户的可提高到十倍。

第六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郊区农田250元/亩,菜地400元/亩;市辖三县农田200元/亩,菜地300元/亩。回收征而未用、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比照以上标准,酌情付给。青苗补偿费直接付给种地农第七条 征用鱼塘、藕塘、菱角塘及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菜地范围的,比照菜地标准;属农田范围的,比照农田标准。复建房屋用地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用农民生活用水塘及主要灌溉塘如确需复建的,土方费按每立方土(包括运距)1.3元计算,一次性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己复建。

第九条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按实际栽种面积每亩交5000元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新菜地建设。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律交给其所在乡(镇)政府,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合政[1988]85号)废止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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