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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佛府办[2003]1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1

施行日期:2003-09-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文)第七条有关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决定调整《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佛府办〔2003〕83号文)地上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含劳力安置费)原则上按佛府办〔2003〕83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各区在执行中有困难,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土地补偿调整的标准,须报市政府备案。

二、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及各区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二)其他房屋拆迁,合法建筑按建筑造价扣除折旧进行补偿。具体根据不同房屋结构,最高按以下标准补偿:水电齐备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按750元补偿;水电齐备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按600元补偿;一般混合结构的,每平方米按500元补偿;一般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按350元补偿;简易结构的,每平方米按250元补偿;简易棚屋的,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

各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最高限内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除上述规定外,其余仍按《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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