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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3]9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2

施行日期:2003-09-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划拨用地管理,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划拨用地目标要求,严格控制和规范划拨用地供地范围。从2003年10月起,凡符合《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如建设单位提出要求,也可以以有偿方式供地。凡《目录》未涉及的建设项目,都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原因,不再符合《目录》规定的供地范围的,应当补办有偿供地手续,实行有偿使用。

本《目录》将随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适时予以修订并予公告。

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三年九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目录。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各级国家机关办公用地。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地。

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地。

(二)各级国家机关安全、保密、通信设施用地。

1.党政专用通信设施。

2.党政应急通信设施:包括机房、线路、站点等。

3.保密、安全等特殊专用设施用地。

(三)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生产设施。

7.独立建造的人民防空设施。

8.其他军事设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四)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公共取水、供水、污水处理、排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给水控制调度中心、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系统、雨水收集及处理设施、中水利用及污水厂尾水回用系统。

2.公共燃气生产、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人工煤气储气站及调压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公共供热生产、供应设施。包括公益性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车站、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卫停车场其它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桥梁、公共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五)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件互换局、邮件交换站,邮区中心局、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邮政配套设施。包括邮车库、邮车停车场、邮政仓储用地、邮件装卸用地、集装容器维护调配处理场等。

(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文化体育设施。

2.学校生活设施。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

3.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的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七)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八)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高尔夫球场除外)。

2.各类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的非营利性配套设施。

3.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4.单独建造的全民健身运动的大众性体育设施用地。

(九)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

2.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非营利性青少年业余学校。

(十)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设施用地。

1.公益性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2.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3.流浪人员救助保护中心。

4.非营利性殡葬设施。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二)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井场专用道路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

7.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三)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四)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循环水泵房。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系统,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除灰设施及贮灰场。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五)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蓄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行蓄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11.城市防洪系统及附属设施。

12.水利工程管理设施。

(十六)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七)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公路养护道班及工区、路政管理机构及交通量观测站。

4.公路沿线绿化带。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6.高速公路交巡警办公用地。

(十八)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及港口管理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九)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十)特殊用地。

1.国家粮食、棉花等战略物资储备库。

2.经省宗教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用地。

3.烈土陵园。

4.监狱。

5.劳教所。

6.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二十一)省以上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可以划拨的用地。

本目录中所称非营利性,是指不是以营利为唯一或主要目的、项目具有为公共利益服务性质。

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由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补贴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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