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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莲都区林业局(原林科所)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布部门: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丽政发[2005]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01

施行日期:2005-1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莲都区林业局座落在上南山(原林科所)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136平方米。在该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设定抵押权的,有关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应尽快处理好债权债务,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由市国土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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