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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西环铁路乐东路段提速改造工程项目征用土地的通告

发布部门: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乐府[2005]60号

效力级别: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公布日期:2005-11-14

施行日期:2005-11-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切实做好土地的征用、附着物拆迁及补偿工作,确保海南西环铁路乐东路段提速改造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西环铁路叉河至三亚路段提速改造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有关费用概算方案》(琼府办明电[2005]31号)、乐东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我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二项补偿费计算标准及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乐府函[2003]20号)和《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西环铁路乐东路段提速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批复》(乐府函[2005]7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征地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海南西环铁路乐东段提速改造工程项目。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南西环铁路途经我县尖峰镇、佛罗镇、黄流镇、利国镇、九所镇的铁路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1、菜地:8800元/亩(指城镇居民瓜菜基地)

2、鱼塘:7700元/亩

3、水田:7000元/亩

4、旱地:5000元/亩

5、园地:4400元/亩

6、林地:3000元/亩

7、其它地:2500元/亩

四、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乐府函[2003]20号文标准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时间:2005年11月21日?2006年5月1日

2、登记地点:当地国土所。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自愿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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