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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11-30

施行日期:200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韩正   二ΟΟ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一、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1996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上海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和堤防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三、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四、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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