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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发〔2007〕3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30

施行日期:2007-11-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按照保障民生住宅用地需求的目标要求,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在年度供地计划安排上要重点保障和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且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的编报和下达时相应予以说明和落实。

二、坚持房地产开发资质准入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中“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参加商品房项目用地的招投标”的规定,认真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对外商投资设立的房地产企业,还需符合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中规定的条件。

三、细化房地产开发宗地的管理,所有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净地出让。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的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13.3333公顷(200亩)。每宗土地开发建设时间应控制在3年以内。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条件管理,对出让用途比例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上下限幅度等,均必须在出让条件设定、出让信息公告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界限和约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继续加大出让土地的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施工现场和房地产销售现场土地出让信息公示制度。

四、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四级联动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300号)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加大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各类资本运作行为加强监管,发现闲置、囤积土地和恶意收购、垄断、扰乱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未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及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毛地出让的情况,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省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

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每年1月15日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今后,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同时,在下达计划时应按照“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的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需求。

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保证住宅用地供应

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符合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要加快办理审查报批手续,保证住宅用地及时供应。

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供应。在供地时要将符合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对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

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面积“圈占”土地。

三、切实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用地政策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没有完成年度供地计划的,第四季度不得向其它商品房开发供地。

各地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要纳入计划管理。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

加大批后监管的力度。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精神,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逐宗清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要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要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突破套型、建筑面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约定进行处罚。

四、规范土地收益征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及时足额征缴入库,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将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切实保证好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当前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供应的主体,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足额供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市、县落到实处。

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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