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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企业上市和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的补充意见

发布部门: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4]1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2

施行日期:2004-11-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规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争取在五年内(2003?2007)使我市的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0家以上,在证券市场累计融资达70亿元以上,不断增强我市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竞争力,经研究,在嘉政发[2001]113号文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培育企业上市和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通过辅导验收的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境外上市申报材料由当地证券交易所受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后,其直接融资资金用于本企业所在地发展的,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嘉兴市后在嘉兴纳税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企业在境内外实现上市公发,对上市有功人员,市政府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工业和商贸领域利用内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3]27号)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报市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计划投资项目优先办理立项核准或报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在环保、规划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六、上市公司实施的生产性投资、技术创新项目,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市级有关部门将其优先申报国家及省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市工业发展、科技发展资金优先安排项目贴息、资金补助等。

七、上市公司购并企业,在办理房屋、土地等过户手续时,相关费用给予优惠或减免。

八、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上市公司,企业可自主确定实行加速折旧。

九、上述有关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对原市特定企业及外地迁入上市公司作为市特定企业管理的,其奖励资金在市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十、上述政策的兑现工作,由市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建设、经贸、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办理。

十一、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上市工作职能部门,实行年度工作考评,评选出企业上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若干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政府提出的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总体目标,结合实际,提出企业上市工作目标,排出计划,并把企业上市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十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与嘉政发[2001]113号文件一并执行。

十三、本意见由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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