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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1998)1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4-06

施行日期:1998-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我市部分区市县在此文下发前,已成立了“打击涉税犯罪办公室”的,可维持原状,不得撤销;未成立“涉税办”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建立涉税案件移送制度,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与公安部门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打击涉税犯罪工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1997年10月24日公通字[199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

国家实行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偷税、骗税和抗税,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财政税收造成巨额损失;有些案件手段恶劣,案值巨大,危害严重,令人触目惊心。根据现行仲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办涉税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税案件移送制度。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如发现具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用行政执法代替刑事执法。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均应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将审查结果以《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见附件二)的形式通知税务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二、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为加强联系,有利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办理案件移送事宜等。公安、税务机关既要着眼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又要注重保障国家税款不受损失。凡属税务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刑事案件中,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应收缴的款项,并及时由税务机关缴入国库。

三、大力开展侦查破案工作,加大打击力度。当前,谷地公安机关要把重大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打击重点,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厉打击各种涉税犯罪。对办案中涉及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财会、税务技术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公安机关要注意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

四、加强对涉税犯罪的研究和办案队伍的建设。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税犯罪的特点。规律、手段及其打击防治对策的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大力开展基础业务建设,逐步探索建立适应斗争需要的办理涉税案件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从现实和长远需要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对办案民警进行培训,各地可选调一批掌握税收征管知识的人员充实办案队伍。对培训办案民警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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