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98年11月26日银发[1998]57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