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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国税发[1999]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0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管理办法”是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将“管理办法”规定的清算工作纳入每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每年清算工作的质量,使清算工作对日常退税管理工作能起到积极的复审、把关和监督作用,从而促进我区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今后除总局另发有关清算的补充通知或除特殊情况外,区局一般不再设立年度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对每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可视情况成立清算工作组或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指导、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按照总局关于清算范围、内容及要求做好计划、安排,抓好组织落实。

三、要按时完成清算任务,并于当年4月15日前向区局上报清算报告及1、2、3、4附表。对逾期上报的地区,区局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

四、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各地应与当地征税机关配合共同做好清算工作。

五、所附各表各地可自行印制,区局不再统一印发。

六、“清算情况通知书”格式按区局统一设计的表式填列(见附表)。

七、区局将在各地清算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检查,并根据《自治区国税系统出口退税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考核,对工作作的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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