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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配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1999]2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6-1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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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5-8月期间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是净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法贯彻实施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配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期,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打击涉税犯罪作为组织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打击涉税犯罪为突破口,推动组织税收收入。各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公、检、法机关取得联系,工作中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集中打击一批涉税犯罪分子。

二、对涉税案件构成犯罪的认定,要按照新《刑法》第三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发[1994]14号、高检会[1994]125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有关内容办理,达到了这些标准的,均应移送司法机关。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检查、发票专项检查、专案稽查等抓紧筛选案源,凡是今年的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偷税、抗税以及伪造、贩卖发票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将案件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四、市局拟在八月份配合公检法集中公开宣判一些涉税犯罪案件,以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对一些构不上犯罪,但案情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在市级新闻媒介上曝光,请各地整理成新闻通稿或公告材料,在8月15日前上报市局稽查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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