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1]2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29号)的要求,从2001年开始,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规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真正将《规程》执行到位。
二、各地今年对外资企业的税务审计面应不低于30%,并且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的企业收入额应达到本地区当年审计的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同时,为了规范实施《规程》和避免重复检查,各地外税部门与稽查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制定审计、稽查工作计划,列出企业名单,排出实施时间表。请各市国家税务局于6月15日前,将今年的审计、稽查计划(包括审计企业名单相实施审计、结案时间)上报省局备案。
三、省局将于2002年第一季度组织人员,对各地实施《规程》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同时,将《规程》实施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