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财税发(2001)3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10
施行日期:2001-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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