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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国税函(2001)2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21

施行日期:2001-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 0 0 1]2 8 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推行力度。《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税务审计工具箱模式和现代审计技术制定的涉外税务工作的操作规范,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 0 0 0]2 9号)明确要求,从2001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要求实施。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下大力气抓好落实,确保《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全面推行。

二、切实组织好对《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涉外税务审计人员的素质。《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综合了现代审计、税务检查及财务会计的有关知识,涉及的知识面广、技术性强,只有切实提高涉外税务审计人员的素质,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各地要针对改革后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在发挥税务审计人员的骨干作用的同时,抓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培训,全面提高涉外税务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切实培养一批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综合业务能力比较强的税务审计专门人才。

三、抓点带面,全面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重点税源企业及账簿、核算健全的大、中型企业,由市一级国税局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以锻炼队伍,培养骨干,促进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对其他企业的审计,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适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进行审计。重点税源企业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开业企业的5%。大、中型企业是指注册资本达到l00万美元的企业。

四、要加大考核力度,推动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考核是促进工作开展的有效方法,各市要严格按照省局厂发的目标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加强考核,确保《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实施工作落到实处。省局将采取适当的方法对各地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及时上报,省局将不定期地组织交流,以提高全省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水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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