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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地税发[2001]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2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缴费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工作,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

(一)对未设置帐簿或帐目混乱、拒不提供缴费资料或缴费资料提供不全,致使缴费人的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缴费资料的;

(三)发生缴费义务,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

(四)缴费人申报的计费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开办初期因生产经营未转入正常,人员不能相对固定且薪资未正常化的。

第三条  缴费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程序和方法:

(一)由缴费人填报《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表》(附表一),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确定后,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通知书》(附表二)。

(二)根据缴费人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期限的长短等因素,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别予以核定。

第四条  各行业缴费单位的人均缴费基数的核定标准下限见(附表三);若各行业缴费基数核定下限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核定标准的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缴费单位参保职工人数核定标准按企业应参保全部职工人数100%.对少数缴费单位人员流动性大,难以确定应参保人数的,当年应参保人数的核定标准不得低于其上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0%.

第六条  缴费人根据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缴纳。对逾期申报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缴费人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社保费,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作变更。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年度终了后,结合所得税汇算对缴费人的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其征收方式、缴费基数、参保人数及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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