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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资产抵顶债务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地税流(2001)1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14

施行日期:2001-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在化肥专营时期,省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农资公司)

每年按国家计划从中农集团组织化肥等农资商品调拨给全省各市、县农资公司,随着化肥市场的逐步放开和农资经营形势的变化,市、县农资公司随意挤占挪用化肥销售资金,致使形成了市、县农资公司欠省农资公司5.1亿元,省农资公司欠中农集团公司3.8亿元的巨额三角债务。由于多数市、县农资公司已无力偿还欠款,省农资公司将欠款市、县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铁路专用线、仓库和办公楼等)查封收回后,抵项所欠中农公司债务。考虑该项债务属历史遗留问题,抵债过程中资产的做价又比较高,为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促进债务问题的解决,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今后偿还债务过程中,属于省农资公司取得资产权属后直接抵顶中农公司欠款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契税给予免征,市、县农资公司过户到省农资公司环节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契税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现值计算征收。

特此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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