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3]2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06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