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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儋州宝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国税发(2003)2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19

施行日期:2003-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儋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经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实地核实,儋州宝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生产原料中的废渣掺量超过30%,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条件,该公司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请你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起,对该企业生产销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水泥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加强对该企业的跟踪管理,管理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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