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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18

施行日期:2005-03-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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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5]43号)转发你局,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 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无偿援助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项目在华

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请你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1?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2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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