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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的批复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05)1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1

施行日期:2005-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5〕57号)收悉。鉴于你市大埔县煤炭供应市场的特殊性,为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印制《梅州市大埔县煤炭销售发票》,以满足大埔县经营煤炭中转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需要。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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