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旧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5〕58号)收悉。鉴于你市对旧机动车交易一直以来使用《梅州市旧机动车销售发票》,而省局统一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适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需要,经研究,在税务总局或省局尚未作出统一印制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决定之前,暂同意你局按上报的《梅州市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印制使用。请严格控制发票印制数量,避免因政策变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05)1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1
施行日期:2005-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旧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5〕58号)收悉。鉴于你市对旧机动车交易一直以来使用《梅州市旧机动车销售发票》,而省局统一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适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需要,经研究,在税务总局或省局尚未作出统一印制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决定之前,暂同意你局按上报的《梅州市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印制使用。请严格控制发票印制数量,避免因政策变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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