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开展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请示》(梅国税发〔2005〕9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的精神,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纳入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试点单位,请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做好税控收款机使用评价报告。试点工作情况、问题及税控收款机使用评价报告应定期报告省局。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05)3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9
施行日期:200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开展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请示》(梅国税发〔2005〕9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的精神,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纳入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试点单位,请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做好税控收款机使用评价报告。试点工作情况、问题及税控收款机使用评价报告应定期报告省局。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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