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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财(税)发(2001)8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26

施行日期:2001-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相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内(含3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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