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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蚌埠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处纳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皖地税函(1998)1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9-18

施行日期:1998-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蚌埠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处纳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稽[1998]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蚌埠市公路机械化工程处是隶属于蚌埠市公路局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路修建,并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论财务如何核算也不分资金来源,均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公路修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单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工程收入(包括“养路拨款”)属于经营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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