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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恩施州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鄂国税函(2000)2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24

施行日期:2000-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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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州《关于州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国税发[2000]4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和你局上报的有关公司管理情况。省局审核认定,恩施州烟草公司属可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机构。对恩施州烟草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25%、商业企业按烟叶销售收入的0.8%提取,且总额不超过74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企业名单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对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恩施州烟草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恩施州烟草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工业企业

利川烟厂  来凤烟厂  建始烟厂

商业企业

恩施市烟草公司  建始县烟草公司  巴东县烟草公司

利川县烟草公司  宣恩县烟草公司  咸丰县烟草公司

来凤县烟草公司  鹤峰县烟草公司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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