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恩施州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州国税发[2002]7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和你局报告反映的有关情况,省局审核认定,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属可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机构,对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对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恩施州烟草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工业企业
利川烟厂 200万元
来凤烟厂 150万元
商业企业
恩施烟叶复烤厂 90万元
建始县烟草公司 60万元
巴东县烟草公司 30万元
利川市烟草公司 30万元
宣恩县烟草公司 10万元
咸丰县烟草公司 10万元
鹤峰县烟草公司 20万元
合计 600万元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