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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恩施州烟草公司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鄂国税函(2002)3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16

施行日期:2002-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恩施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恩施州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州国税发[2002]7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和你局报告反映的有关情况,省局审核认定,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属可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机构,对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对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恩施州烟草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工业企业

利川烟厂    200万元

来凤烟厂    150万元

商业企业

恩施烟叶复烤厂  90万元

建始县烟草公司  60万元

巴东县烟草公司  30万元

利川市烟草公司  30万元

宣恩县烟草公司  10万元

咸丰县烟草公司  10万元

鹤峰县烟草公司  20万元

合计       600万元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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