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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威斯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享受中西部地区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3)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1

施行日期:2003-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铜陵威斯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享受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铜国税发[2002]169号)悉。

经审核,铜陵威斯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系199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经营锌铝金属化薄膜和超薄金属化膜及其延伸产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十一)项第3目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规定,同意该公司自2002年度至2004年度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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