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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宁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享受中西部地区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3)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1

施行日期:2003-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宁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要求享受中西部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宣国税发[2002]132号)悉。经审核,安徽宁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是1993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包装袋、多功能膜等塑料制品、服装、收尘袋及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三条(制造业)第十一款(塑料制品业)第3项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经研究,同意该公司自2003年至2005年度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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