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4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6-10-25

施行日期:1996-10-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民请字[1996]01号《关于张自修诉横峰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被告横峰县老干部局在收集原告张自修所获得的奖章及证书等纪念物后,因遗失不能归还,起诉到人民法院,不应定为荣誉权纠纷,也构不成对原告荣誉权的侵害,但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予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可结合纪念物的价值(包括收藏价值)、质地及纪念物遗失后对原告精神方面造成的损害等各种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