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统计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实施今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与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的意见,我部对原《国家安居工程住宅建设季报》(国统字(1997)年87号)中的统计指标做了适当调整。报表名称为《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建设投资情况》、《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销售情况》,将原季度报表改为半年和年度报表。

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建设投资、销售情况半年及年度报表,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按半年、年度将本地区(系统)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城市和单位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同时抄送省房改领导小组和同级计委、财政、银行、统计部门。希望你们明确专人负责,按附件中的“说明”和“指标解释”认真、准时填报。

附件:

一、填报《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建设投资情况》、《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销售情况》的说明

二、《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建设投资情况》、《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销售情况》样式

附件一:

填报《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建设投资情况》、《

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销售情况》的说明

一、统计范围:

1、列入本年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投资规模和贷款计划的省、市及有关系统、实施单位。

2、被确定为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项目(在以下文字中,为了行文简便,不再加注“经济适用房”字样,内容相同)。

二、填报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有关系统,将各行政区域内各城市和系统内各单位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三、填报要求:

1、按照国家下达建设规模、贷款计划的口径,填报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情况。

2、半年、年度报表各栏数据填报时间限定为,自当年1月1日起至填报半年、年度最后一天的累计数据。

3、报表上报时间分为半年和全年,半年、年度报表上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的时间为半年和年度后10日前。

4、填写报表字迹清楚,数据准确。

四、其他

报表联系人:宁绍志

电话:(010)6839408068393134

传真:(010)68393134

《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建设投资情况》《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销售情况》指标解释

一、《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建设投资情况》(安居工程1表)

1、“本年计划”栏

是指本年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国家安居工程建筑面积、贷款规模、自筹资金数额。有调整的,应填调整后的数字。

2、“建筑面积”栏

“施工面积”(5项):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垮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

“本年新开工”(6项):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住宅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竣工面积”(7项):是指报告期内住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包括本期新峻工面积和上年开工垮入本期竣工面积)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3、“投资”栏

“到位资金”(8项):按本年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包括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已落实到城市及实施单位的数额。

“银行贷款”(10项):指城市各专业银行按国家下达信贷计划,提供给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或单位,可供投入使用的资金数额。

“自筹资金”(9项):指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或单位,按施工进度,将配套资金存入各地在专业银行设立的“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专户,可供投入使用的资金数额。

“完成投资”(11项):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完成的全部用于土地开发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的投资额。

4、“累计贷款”(14项):指自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以来,实施城市或单位获得国家下达贷款计划的累计数额。

5、“贷款余额”(15)项:指自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以来,现仍在使用的贷款数额。

二《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销售情况》(安居工程2表)

1、“销预售”栏

“销预售合计”(1、2项):指报告期内正式交付给购房者的住宅房屋面积、套数和虽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房屋面积、套数。

“待销售”(5、6项):是指报告期末住宅房屋已竣工,但尚未销售的部分,包括上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可供出售的房屋面积、套数。

“平均售价”(7项):指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或单位,销售住宅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

“销售额”(8项):指报告期内销售住宅房屋面积的收入,包括实际销售、预售房屋面积全部收入。

“实际归还”(9、10项):指报告期内,实际归还到期的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数额。

“到期未归”(11、12项):指报告期内,已到归还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期限,还未归还的资金数额。

“呆滞贷款”(13项):指依据财政部1993年2月1日发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41条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即: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允许展期一次。)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及虽未逾期和逾期不满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14项):依据财政部(1988)财商字277号文件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附件二:

《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建设投资情况》、《国家

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销售情况》样式

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建设投资情况(报)

表号:安居工程1表

制表机关: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7)87号

单位:万平方米、万元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199年1月??月

----------------------------------

--------------------

序||本年计划|

建筑面积|投资金额

||

|城|-----------|---------

|-----------------|累计|贷款

|市|建筑|投资|施工

|竣工|到位|完成

||

|名||------|-

---||------|------||

|称|||银行|自筹||

本年|||银行|自筹||银行|自筹|

号||面积|金额|贷款|资金|面积|新开工|

面积|资金|贷款|资金|投资|贷款|资金|贷款|余额

-|------|--|--|--|--|--|---|--|--|

--|--|--|--|--|--|--

甲|1|2|3|4|5|6|

7|8|9|10|11|12|13|14|15|16

-|------|-------------------------

--------------------

|全国|说明:

|一、××省|1、3栏=4栏+5栏

|××市|2、4栏≤15栏

|二、××系统|3、6栏≥7栏

|××单位|4、9栏=10栏+11栏

||5、10栏≤15栏

||6、12栏=13栏+14栏

||7、13栏≤15栏

||8、15栏≥16栏

----------------------------------

--------------------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联系电话:

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住宅销售情况(报)

表号:安居工程2表

制表机关: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7)87号

单位:万平方米、套、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199年1月??月

元/平方米、万元

----------------------------------

---------------

序||销预售

|还款金

|城|---------------------

-|-----------------

|市|销预售------|待销售

|平|销售|实际归还|到期未还|呆滞|呆帐

|名|合计|预售|

|均||-----|-----||

|称|-----|-----|-----|售|

|银行|自筹|银行|自筹||

号||面积|套数|面积|套数|面积|套数|价

|金额|贷款|资金|贷款|资金|贷款|贷款

-|------|--|--|--|--|--|--|-|--|--

|--|--|--|--|--

甲|1|2|3|4|5|6|

7|8|9|10|11|12|13|14|15

-|------|-------------------------

---------------

|全国|说明:

|一、××省|1、2栏≥4栏

|××市|2、3栏≥5栏

|二、××系统|3、2、4、6栏计算单位:万平方米

|××单位|4、3、5、7栏计算单位:套

||5、8栏计算单位:元/平方米

||6、9、10、11、12、13、

14、15栏计算单位:万元

----------------------------------

----------------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联系电话: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