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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3)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4-17

施行日期:1993-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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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核准职工退休年龄依据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3〕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职下:

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的争议,属于职工因享受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30条的规定,凡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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