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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技术工学校是否属于职业学校享受减免税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4-14

施行日期:1993-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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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技术工学校是否属于职业学校享受减免税待遇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技工学校是否属于职业学校享受减免税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劳培〔1993〕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技工学校是我国培养技术工人的主要基地,是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已经明确技工学校与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等同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因此,我们认为《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9号)中,职业学校应包括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应享受减免税待遇。

技工学校自一九七八年由教育部划归劳动部综合管理后,其实习工厂一直与中小学校办企业享有同等的减免税待遇。如财政部(1984)财税字第224号和(1985)财税字第337号文规定技工学校校办企业享有“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暂免征收所得税”等有关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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