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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海事卫星船站纳费业务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0-01-01

施行日期:199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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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海事卫星船站纳费业务的暂行规定

各分局:

现将《开放海事卫星船站纳费业务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反映。

一、为方便随船出海人员与国内外亲友或相关单位间的信息联系,国家海洋局船舶所装海事卫星通信船站对船上各单位和个人开放纳费通信业务。其通信方式暂定为电传和电话(传真)两种。为加强对海事卫星通信船站的使用管理,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二、收费范围

凡与船舶行动的指挥调度、科研信息、气象保证以及船舶的后勤补给等无关,且需使用海事卫星船站进行信息传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交纳通信费用。

三、收费标准

使用海事卫星船站进行信息传输的通信费用,根据用户所申请的通信方式、通达地点和通信实际时间,收取岸站费、陆线费和船舶服务费。其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电传

发往海事卫星通信岸站所在国家或地区,自动业务最小计费时间30秒,收费2.50美元。每增加6秒,加收0.50美元(不足6秒的按6秒计);发往海事通信卫星岸站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最小计费时间30秒,收费3.50美元。每增加6秒,加收0.70美元(不足6秒的按6秒计)。

2.电话

发往海事卫星通信岸站所在国家或地区,自动业务最小计费时间30秒,收费6.00美元。每增加6秒,加收1.20美元(不足6秒的按6秒计);由操作员转接的业务,最小计费时间3分种,收费36.00美元。每增加1分钟,加收12.00美元(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发往海事卫星通信岸站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自动业务最小计费时间30秒,收费7.00美元。每增加6秒,加收1.00美元(不足6秒的按6秒计);由操作员转接的业务,最小计费时间3分钟,收费42.00美元。每增加1分钟,加收14.00美元(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

每份电传或电话均加收通信费用的10%+1.00美元的船舶服务费(其中包括船站使用费和上海电报局收取的报费结算手续费)。

四、结算办法

用户属于外籍的,以美元结算;对于国内人员折合成人民币结算。因个人私事进行的通信,其费用由船站负责代收;外单位人员因公进行的通信,其费用由用户所在单位与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财务结算。

其中船舶服务费的30%折合成人民币后,由船站留用,其余通信费用与船舶卫星通信船站使用记录一起,在船舶返航后,交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财务与上海电报局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外汇。

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北京西城南礼士路分理处

账 户: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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