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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08-15

施行日期:2000-08-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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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江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江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门证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长期帐外经营

经查,江n证券自1992年至1998年末,将部分自营收入、利息收入和债券业务,以及收取的下届营业部风险金等转到帐外,共计7554万元,用以支付发行手续费、江门人行管理费、公司的费用和充实资本金等。

(二)违规买卖股票

1、利用个人股东帐户从事自营业务。经查,江门证券自1997年6月至1998年8月,利用 1个个人股东帐户从事股票自营业务,获利 573 03万元。

2、集资透支炒股。经查,江门证券于1997年5月30日以职工名义集资255万元,并以“罗俊华”的名义进行股票买卖,期间多次发生透支.最大透支额为 594 54万元。

二、处罚决定

江门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自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股票条例》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对江门证券法定代表人梁振堂处以警告;

(二)鉴于江门证券违规从事股票自营业务的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不予处罚。

上述公司及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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